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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底,商務部審議通過《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解釋,為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國務院要求,商務部對4部規章予以廢止,對1部規章予以修改。
其中,包含廢止《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
值得一提的是,廢止文件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的完整原名稱為“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我們暫且認為是同一個文件。
1.《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四條指出,“商務部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管理部門”。
點評:該文件雖然被廢止,但商務部2013年印發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屬于現行有效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文件明確規定“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這意味著廢止《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后,商務部對外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狀態暫時依然有效。該文件的廢止或許真正用意在于對內外資實行統一監管。
2.《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了文件中所稱的租賃財產包括:(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這意味著監管層不認可純粹的無形資產作為外資租賃企業的租賃標的物。
點評:文件廢止后,關于外資租賃公司開展以特殊資產(包含生物資產、文化資產、無形資產等)為標的的租賃業務在監管層面的障礙不復存在。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指出,“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點評:上述關于風險資產的規定廢止,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對風險資產的要求依然有效,其在第二十二條中指出“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