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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上證報9日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關于金融工作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嚴厲打擊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亂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近年來,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問題已成為行業亂象之一,個別保險公司通過設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層層嵌套的金融產品,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把保險公司當成“提款機”,引發重大風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不能適應防風險和強監管的需要。
為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防范關聯交易風險,維護保險公司獨立性和保險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
《辦法》明確了從嚴監管、穿透監管的原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關聯交易審查和報告制度,突出重點、抓大放小,重點監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機構的關聯交易和大額資金運用行為,要求保險公司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從而達到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獨立性,防止利益輸送風險的監管目標。
《辦法》從五方面對原有制度進行了優化。
首先,完善關聯方管理。要求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方的識別和維護,定期更新關聯方信息檔案,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關聯方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告其關聯方情況,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可能導致利益傾斜的關聯方進行認定。
其次,加強關聯交易內控體系。在管理機制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在董事會和經營層建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辦公室,分別負責關聯交易的全面管理和日常管理。增加保險機構的主動管理責任,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優化管理流程,明確責任歸屬,實現管控流程全程可追溯。明確內部問責的發起和審批流程,規定保險公司的相關主體可以對違規關聯交易提出問責建議,監管部門也可以責令保險公司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再者,強化關聯交易外部監督。完善監管審查措施,監管部門可視情況要求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補充提供有關材料,或對其提出公開質詢。《辦法》同時加強了社會監督,提高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標準,要求保險公司在年報中不僅按照會計準則披露關聯交易情況,還應當按照監管標準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的總體情況。
此外,加強關聯交易穿透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建立以資金流向為線索的全程監控制度,有效防止風險的跨公司、跨行業和跨領域傳遞。制定穿透認定規則,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金融產品的最終受益人等進行認定。
最后,強化監管職責,《辦法》設立專門章節明確管理和監管職責,要求保險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如實披露關聯關系有關信息,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陳述。銀保監會可以依法對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人采取監管措施,加大了對責任主體的監管力度。